328商業理財戶口開戶所需文件
本港註冊之獨資經營或合夥人公司
- 有效之商業登記證
- 每位有關人士*之身份證明文件
- 有關開戶之授權書
- 公司印章(如適用)
本港註冊之有限公司
- 有效之商業登記證
- 公司註冊證書
- 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或公司章程細則
- 每位有關人士*之身份證明文件
- 董事局議決開戶或有關授權書
- 公司印章(如適用)
本港註冊之組織、社團或業主立案法團
- 有效之商業登記證或註冊證明書
- 組織章程、規則或細則
- 每位有關人士*之身份證明文件
- 有關開戶之授權書
- 組織或社團印章(如適用)
備註:
*有關人士指東主/合夥人/主要股東/實益擁有人#/董事/看似代表客戶行事的人^。
#就法人而言的實益擁有人
- 就法團而言,實益擁有人指:
(a) 符合以下說明的個人──
i. 直接或間接地擁有或控制(包括透過信託或持票人股份持有)該法團已發行股本的25%以上;
ii. 直接或間接地有權行使在該法團的成員大會上的投票權的25%以上,或支配該比重的投票權的行使;或
iii. 行使對該法團的管理最終的控制權;或
(b) 如該法團是代表另一人行事,指該另一人。
- 就合夥而言,實益擁有人指:
(a) 符合以下說明的個人──
i. 直接或間接地有權攤分或控制該合夥的資本或利潤的25%以上;
ii. 直接或間接地有權行使在該合夥的投票權的25%以上,或支配該比重的投票權的行使;或
iii. 行使對該合夥的管理最終的控制權;或
(b) 如該合夥是代表另一人行事,指該另一人。
- 就除合夥外的不屬法團團體而言,實益擁有人指:
(a) 最終擁有或控制該不屬法團團體的個人;或
(b) 如該不屬法團團體是代表另一人行事,指該另一人。
- 就信託而言,實益擁有人指:
(a) 有權享有信託財產的資本的既得權益25%以上的任何個人,而不論該人是享有該權益的管有權、剩餘權或復歸權,亦不論該權益是否可予廢除;
(b) 該信託的財產授予人;
(c) 該信託的保護人或執行人;或
(d) 對該信託擁有最終的控制權的個人。
^看似代表客戶行事的人乃指獲委任代表公司建立銀行業務關係,或獲授權指示透過所開立的戶口或所建立的業務關係進行各種活動的人。
所需文件清單只供參考。銀行可能會要求閣下提供進一步的開戶資料及文件。所有文件一經遞交恕不退還。
有關上述以外之其他組織類別的開戶詳情,請聯絡328營商理財中心。